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纾困解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强做大
(一)对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
(二)扶持大型企业由房屋市政、石化、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矿山、通信等单一行业总承包资质企业向多行业、多元化方向发展。
(三)鼓励支持一批具备发展潜力的中、小型建筑企业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优化技术资源,发挥专业优势,逐步做大做强,兼并重组前各企业业绩可用于新企业资质申请。省内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达200万元的,可直接申请省内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专业承包乙级(二级)资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中小企业。
二、加强建筑业统计
(四)各级发改、住建、交通、水利、通信和兰州铁路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发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符合条件的本行业企业及时入统计库,如实填报建筑业产值和投资,做到应统尽统。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六)对迁入我省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法人公司和迁入我省的省外施工甲级(一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甲级(一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法人公司,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
(七)对迁入我省的上述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五、提升入甘企业本地化率
(八)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我省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内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方面的资质,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审查),其母公司业绩可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
六、推进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九)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先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鼓励开展全过程咨询。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
七、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十)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在发包时明确工程是否创优以及创优目标,鼓励创建优质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发包方要求且获得省级(飞天奖)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奖励费用予以约定,可分别按照工程造价1%和1.5%计入,待工程获奖后一次性支付承包单位。推进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利用购买服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八、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十一)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十二)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强化合同履约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九、减轻企业负担
(十三)全面落实工程担保制度,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律可用工程保函替代,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限制以现金方式缴纳,招标人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负担和工程款拖欠问题。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对不接受保函的情况予以积极协调处理,确保保函制度有效推广。
十、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十四)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应当协商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幅度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五)发承包双方应当对疫情防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容易造成停工的情形有充分的预见,在合同中可进行约定,明确工期顺延、费用承担等内容,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增加的防疫抗疫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列支,明确为不可竞争费用;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