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确保设施设备正常工作。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高层建筑审批工作,严把高层建筑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批、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关,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规划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对未经依法审核消防设计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对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区域布局建设超高层建筑进行合理限制。
严禁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施工单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设施,选择符合要求的现场脚手架防护网,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并严格管理,严禁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开展电焊、气焊等操作。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扩建时,施工区域应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杜绝施工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人员安全疏散。
推行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制度
社区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或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由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或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高层住宅建筑“楼长”由熟悉建筑内部结构、消防设施位置等情况的住户或委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定时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工作。值班人员须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方法和火警处置程序。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不应少于6人,配备必要的灭火、通讯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完善联勤联动机制,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指导、调度和依法监管。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态燃料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态燃料,地下部分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燃气供暖不在此范围内),并定期组织对油烟道进行清洗。新建高层公共建筑及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高层建筑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
高层住宅小区规范车辆停放,结合实际设置立体停车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在道路上停放的车辆列入交警管理范围。在高层建筑安全距离外,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在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在新建高层住宅建筑配备家用灭火应急救援器材箱,与建筑消防设施一并纳入工程验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