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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0-11-13  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规建局,甘肃矿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2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科〔2017〕373号),我厅制定了《甘肃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4日


附件

甘肃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技术服务指导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省建设厅会同相关政府部门组建。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和制定装配式建筑政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承担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论证意见,供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三)承担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论证和认定工作,包括项目设计方案、造价控制、建设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论证和认定,为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提供依据。

(四)承担装配式建筑领域尚无国家标准、规范可依,涉及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类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项目的论证工作。

(五)承担装配式建筑领域创新技术引进的论证工作。

(六)承担部品部件认证、全装修住宅性能认定等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七)了解、掌握和研究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八)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设秘书长1名,由省建设厅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结构、供暖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建筑机械、质量检测、运营维护、建筑经济、建筑信息化和智能化等领域的专家与相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采取相关政府部门、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等方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选拔后产生,原则上人数不超过40人。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建筑、结构、供暖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建筑机械、质量检测、运营维护、建筑经济、建筑信息化和智能化等专业的专家。

(二)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对有装配式建筑相关发明专利,参与过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重大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等人员,职称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熟悉装配式建筑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续任。专家委员会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利害关系,不遵守规避原则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主持会议。

(二)参会的总人数必须为单数,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议要求通知相关政府部门派1名代表参加,专家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抽选。

(三)专家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通过。

(四)委员适用回避原则,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论证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专家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严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文件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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